企业名称:山东卓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杨永华
企业登记注册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聊位路169号沈阳电机集团聊城方正销售维修公司)临街106室商铺 邮编:252000
企业实际经营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聊位路169号沈阳电机集团聊城方正销售维修公司)临街106室商铺 邮编:252000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企业方:山东卓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职工方:全体职工
首席协商代表:杨永华 首席协商代表:马利华
首席代表职务:法人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办公室主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企业与企业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企业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企业每月25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企业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按照职工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在 30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三条职工请事假的,企业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协商,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六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七条企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九条企业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条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权对职工在劳动过程及上下班途中出现的危害自身及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指正;如职工拒不改正,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意见可对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企业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五条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二十八条企业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十九条企业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企业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七章: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三十二条企业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书面形式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八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四十条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二条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十三条企业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四条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企业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 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企业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十一章: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2022年09月15日起,至 2024年09月15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二章: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厦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请仲裁。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应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条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企业方: (盖章) 职工方:(签字或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 (签字)
2022年09月15日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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